被認為是自足的法律體系,但是隨著一般國際法的發(fā)展,國際法最古老的內容也不斷現(xiàn)代化,領事法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同時也迎來新的發(fā)展,《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的規(guī)定被重新解讀就是新發(fā)展的表現(xiàn)。本書采用案例研究、比較研究、歷史研究等方法,圍繞著領事的保護職能的實現(xiàn),通過分析《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的文本,研究國家的相關實踐,尤其是國際法院的裁判實踐,指出《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作為個人“賦”權的條款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圍繞著個人領事通知權的實現(xiàn),從國家進行領事保護的要求出發(fā),接受國的通知義務被進一步強化,領事保護的內容和范圍被進一步豐富,領事保護的權利主體被進一步廓清。同時,圍繞著領事通知義務的履行,締約國無論是作為接受國,還是作為派遣國,都面臨著保障國內立法、執(zhí)法程序符合領事通知權實現(xiàn)的挑戰(zhàn),事實上推動了對外國國民保護機制的發(fā)展??梢?,領事通知權的實現(xiàn)對于完善國際法中的領事保護制度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經濟全球化推動了資金、人員全球流動,我國國民在海外的各種活動日益增多。尤其是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種非傳統(tǒng)安全因素的出現(xiàn)增加了我國國民在海外可能遭遇的危險,對海外國民和海外利益的保護必要性日益凸顯,保護我國國民和利益的海外機制構建成為當前的緊迫內容。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鳖I事協(xié)助和領事保護是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領事實踐中,需要充分認識和理解國際法意義上領事保護制度,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規(guī)定的領事通知權為研究視角,通過分析和研究領事法中的權利義務厘清領事保護的意涵,對于運用領事保護制度保護在海外的我國國民有著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