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修正后的刑法新增加了“多次敲詐勒索”作為法定的入罪情節(jié)以及“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jié)。刑法中的多次犯是入罪條件,多次犯罪是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而在司法實踐中,多次犯與多次犯罪概念的混淆導致適用上的混亂,會出現將多次實施的犯罪行為歸罪或者加重處罰的情形,將本應該屬于多次犯的內容歸屬于多次犯罪的內容。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對多次犯立法研究眾說紛紜,主要分歧在于立法分類、立法正當性、立法價值、概念、多次性質等若干方面,立法上的不明確、學理上的爭議、實踐上的混亂,難以發(fā)揮刑法懲治多次犯、保障人權的機能。本書稿主要從多次犯罪考察和研究,多次犯罪的分類,多次犯罪立法之理論辨析,多次犯立法價值,多次犯概念,多次犯既遂形態(tài),多次犯形式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