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以后,在貴州的黔東南地方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苗族為主的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其區(qū)域主要為今天的臺江、劍河、凱里、雷山、丹寨、榕江等縣(市)及其周邊地方。在清之前,這一地區(qū)的苗族被稱之為“生苗”,處于“不納糧稅”、“不奉約束”、“不知有官”的狀態(tài)。由于這一地方處于云貴高原東南部,高山峻嶺,經濟落后,交通隔絕,相對閉塞,此地的苗族以原始的農耕、打獵為生計來源;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村寨為社會生活組織;以獨特的法文化來維護社會秩序。這種隔絕狀態(tài)在清代被打破,雍正七年清政府用武力開辟了黔東南苗族地區(qū),將其納入到中央王朝的治理之中,這直接導致了苗族傳統法文化的變遷。隨著國家治理在苗族地區(qū)的深入與國家法的推進,苗族傳統的法文化在社會組織形式、法觀念、懲罰制度、財產所有形式、婚姻家庭、糾紛解決機制等各方面都發(fā)生了很大的變遷。從整體來看,清代苗族法文化變遷中呈現出“曲折性與漸進性”,“利益選擇與力量博弈”,“法文化變遷的聯動性”以及“因發(fā)展不均衡導致的變遷不均衡”等規(guī)律性的特征。本書稿正是探討了苗族法文化在清代的變遷,揭示了民族法文化變遷的一般規(guī)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