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科場條例》是清代專門性、多次纂修的科舉法規(guī)總匯編。它是清朝科舉運行的制度性、法規(guī)性保障。該書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清朝于順治二年(1645)正式開科,頒布《欽定科場條例》。十五年(1658),禮部更定《欽定科場條例》。此后,各朝陸續(xù)增修,乾隆朝增修最為頻繁。乾隆六年(1741),禮部編纂《欽定科場條例》進呈,共計十卷。乾隆年間,清廷還規(guī)定《欽定科場條例》的編纂內容是“屢科沿革及見行事宜”,規(guī)定“每三年續(xù)編”,修成后頒行各省遵照執(zhí)行,后來定為十年增修一次。嘉慶、道光、咸豐均增修《欽定科場條例》。光緒十一年(1885)再次增修《欽定科場條例》,距咸豐二年(1852)增修已有三十三年。此次增修,將咸豐二年以后的《欽定科場條例??例案》“分別應纂、應刪,按門編纂”,對于變通舊有《案例》且有疑意者“悉心考訂,分別應改、應銷”,開單奏請欽定。經過近兩年的修纂,至光緒十三年(1887)《欽定科場條例》成書,共計59卷,105門。作為專門性的科場法規(guī),對科舉制度的方方面面都作了非常詳盡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