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標準是信息披露制度應有價值理念的最重要的體現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標準更是基礎性標準,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個方面。要保證社會公眾對證券發(fā)行和交易市場充滿信心,首要的是必須讓所有投資者尤其是處于信息獲取劣勢的中小投資者都能及時、公平、準確地獲得與發(fā)行人有關的重大信息。顯然,很好地確立“重大性:”標準自然成為題中應有之義,沒有哪個國家和地區(qū)要求發(fā)行人披露所有信息,面只有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或者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構成有顯著影響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標準予是成為了界定內幕信息的要點和難點,以什么樣的標準確定什么樣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同時也是內幕交易法律責任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發(fā)行人才有義務予以公開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關主體才承擔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與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適應,界定“重大性”的標準要尋求兩方面的平衡:即投資者要得到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全部有用信息,從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發(fā)行人可以據此合理地決定何為重大信息,從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圍。本文以“重大性”為主要視角,對證券信息披露標準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