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里內克試圖以一種歷史的、現(xiàn)實的觀點看待自然權利理論,而不是簡單地接受自然權利理論。耶里內克否認自然權利理論是個人公權利的基礎,而主張國家的自我限制才是個人公權利的真實基礎。耶里內克沒有把法律簡單理解為大眾意志的體現(xiàn),而是把法律解釋為一種歷史與觀念發(fā)展的綜合?!罢_的原則不是由法理學教授的,而是由歷史教授的”,也就是說,必須通過其發(fā)展所處的歷史背景,權利的主張才能得到了解。人權的歷史不僅是法學的,更是歷史的。他的著作“提供了一種19世紀德國法學可能是最成熟的綜合?!边@一理論實際上是當時德國學界正在進行的議會主義與憲政主義爭淪的體現(xiàn)。他把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某種限制的觀念與條頓國家傳統(tǒng)觀念相聯(lián)系的歷史主義的主張并不是出于某種虛榮感進行的觀念最早起源地的爭奪,而是為他的公法權利觀念進行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