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將法律實證主義(經濟分析方法)和形而上學的法律價值論,作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基礎立法的研究方法,把面向現實的實證科學的成果同面向本質的價值科學成果有機結合起來,揭示出承運人責任基礎立法中目的理性與價值判斷的二元基礎,從而在兩者關系上,提出了基于目的理性受價值約束的承運人責任基礎行為規(guī)則模型,把基于效用的目的理性的構成同確?;谡x的價值實現這兩方面協(xié)調起來,才能產生真正實際有效和相對符合正義的國際海上貨物承運人責任基礎法律體系。這對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建立公正有效的預防激勵和補償制度、促進貿易和航運發(fā)展以及對我國《海商法》修訂、遠洋運輸與沿海運輸承運人責任制度統(tǒng)一和立法決策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