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司法既包括了公民參與行使司法權力,決定司法行為的情形,比如陪審員參與審判,決定案件的裁判結果的情形;也應該涵蓋協(xié)助司法的情形,比如說見證人制度,這也是一種有效的參與;還應該包含監(jiān)督司法,比如說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羈押場所的巡視制度等等,這都是參與司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整體環(huán)節(jié)上,在更廣泛的范圍內使社會民眾形成有效的參與。其次,公民參與司法的功能應當作是多元化的解讀。公民參與司法,實際上它的功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公民參與司法不言而喻,承載的首先是民主價值,無需贅言。那么它是不是也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價值呢?有沒有保障司法的公正的功能呢?我認為這也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公民的有效參與,使司法機關受到公民有效的監(jiān)督,從而促使其更加敬業(yè)地辦理案件,這樣就做到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