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與中國一衣帶水的鄰邦,早在漢唐盛世,中國先進的文化與完備的社會制度即對日本有深刻影響,從國王貴族到黎民百姓,都以模仿中國的文物制度為榮。在法律制度方面,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曾指出:日本法律屬于中華法系已有1600年,雖自大化革新后歷經變化,然日本法制的基礎仍屬于中國道德哲學與崇拜祖先的習慣及封建制度。19世紀中葉以后,日本以西方法律為模式,走上法制西化的道路,并迅速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完成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變革,進而影響了與日本有著緊密聯系和共同傳統(tǒng)的東亞各國。近代以后的日本法借鑒歐陸國家和英美的法律。其中戰(zhàn)前主要以法國法、德國法為藍本,戰(zhàn)后則加強了對英國法、美國法,特別是美國法的吸收,從而使日本法具有混合法的特征。但日本法對外國法的吸收并非完全照搬,即使是“原汁原味”引進的法律在適用中也與其母國有很大不同,違憲審查制度即是一例。日本法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因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對外來法律文化采取兼容并蓄的態(tài)度,最終建立起高度發(fā)達的現代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圍內被看作法德移植的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