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在保險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涉及保險合同效力,也對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損害之發(fā)生、復保險、超額保險及保險合同利益移轉有著決定性影響。因此,被稱為“保險秩序的基石”,可保利益效力體系亦即成為可保利益原則的核心。但是,對于可保利益的效力、內容一直存在不同的見解。對這一問題加強研究不僅可以推動商法的學科建設,也對整個保險法的創(chuàng)新與完善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犊杀@嫘Яρ芯俊芬粫奶厣谟?,它詳細分析了前人在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并對實踐進行了認真的考察,確定了新的研究起點。它的理論貢獻是: 第一,提出了可保利益主體的五種具體類型,即因法定義務關系而成為可保利益效力主體、因享有財產權利(如所有權)而成為可保利益效力主體、因享有事實權利(例如占有)而成為可保利益效力主體、因享有有效契約(含物權契約與債權契約)所生之利益而成為可保利益效力主體、因法律責任所生之利益而成為可保利益效力主體?!〉诙鞔_了可保利益的主體是保險金權利人,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并且認為,可保利益不是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并不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也不要求在合同成立時具有可保利益,而僅要求損失發(fā)生時具有可保利益?!〉谌?,設計了可保利益對保險金金額的評價效力公式,即損失補償金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可保利益價值。將該公式分解為四層遞進關系,強調損失補償金額的確定最終取決于可保利益價值而非保險價值?!〉谒?,總結出了重復保險的三層效力,即合同效力(第一層次)、外部效力(第二層次)和內部效力(第三層次)。可保利益對保險金金額的評價效力主要體現在外部效力中,即無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求償的順序與求償金額如何確定,獲償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可保利益的價值。 第五,將可保利益移轉時間標準與物權變動及風險負擔規(guī)則相銜接,確定了可保利益隨風險負擔變動而移轉的規(guī)則。楊芳自大學本科階段就讀法學專業(yè),以后,又先后取得民商法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有深厚的法學特別是民商法學的理論基礎。同時,她又有在保險公司工作的經驗。兩者緊密結合,使她撰寫的《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很強的實踐基礎,是一部難得韻優(yōu)秀著作,具有可信、可讀、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