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法近代化”,是指一個國家與其政治近代化和經濟近代化相對應,在法制方面直接或間接地仿照歐洲19世紀編纂的民法典,在本國逐步建立與資本主義發(fā)展相適應的民事法律體系的過程。本文將《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舊民法”分別視為兩國民法近代化開端的標志,將《中華民國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分別視為兩國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標志。第一章對中日民法近代化的背景進行比較,認為兩國相似之處在于:社會政治、經濟發(fā)展與傳統(tǒng)法制間存在的尖銳矛盾是促使中日進行法制改革的根本緣由;廢除不平等條約、收回治外法權的迫切需要是推動中日法制改革的直接動因。兩國的相異之處在于:中日經濟發(fā)展的程度明顯不同;兩國統(tǒng)治集團法制改革的目的迥然不同;中日朝野思想意識和法律觀念不盡相同;兩國司法人才的培養(yǎng)和準備有所不同,這些差異決定了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發(fā)展進程迥然不同的軌跡和歸宿。第二章對分別作為中日民法近代化開端標志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舊民法”進行比較。在立法原則上,清末法制改革既強調學習西方近代法律,又不得不維護“三綱五常”等封建傳統(tǒng);日本明治政府則一心一意以西方為楷模,力圖建立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在立法過程上,兩國政府都聘請外國法學家?guī)椭鸩莘ǖ涞呢敭a法部分,并將人身法部分的起草委任給本國學者。但實際上,外國專家對法典編纂的影響并不僅僅局限于財產法部分。法典編纂的同時,盡管兩國立法機關都花費了相當的人力、物力對本國民事習慣進行調查。但是,調查的成果對法典編纂并未產生大的影響。在編制結構上,兩國均采用民商分立原則分別制定民、商法典;不同的是,《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潘德克吞編制法,而日本“舊民法”則是繼承羅馬法編制結構。在內容和特點上,作為中日民法近代化開端的標志,《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舊民法”與兩國以往的封建法制相比,具有鮮明的進步性;但與“自由”、“平等”、“人權”等資產階級思想的要求相比,又具有相對的保守性和落后性。同時,兩部法典大量移植西方多個國家近代民法的內容,具有明顯的雜糅性;立法之時也根據本國國情創(chuàng)設了一些獨具本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兩部法典與兩國民法近代化完成期的民法典相比,具有顯著的啟蒙性。追根溯源,日本“舊民法”的母法是法國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母法則是日本明治民法。在影響和評價上,《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本主義近代民法典,為我國民法近代化奠定了基礎;日本“舊民法”對明治民法的編纂、對當時的司法實踐、對日本法學的發(fā)展都具有重要影響,是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基石。第三章對中國民法近代化歷史進程中承上啟下的《民國民律草案》進行了較為詳盡的探討,認為與《大清民律草案》相比,它在立法時比較注重吸收和保留本國法律傳統(tǒng),人身法部分更多地因襲了中國封建禮教的內容,法律概念和術語的運用更加科學合理,并加強了對外國法人的管理。雖然《民國民律草案》“親屬編”和“繼承編”對封建禮教內容有過多因襲,但對之不能簡單地貼上“保守”、“倒退”、“反動”、“落后”的標簽。為了與本國傳統(tǒng)習俗相適應,為了保證法典的實施效果,在立法時暫時犧牲一定程度的先進性而適當保留一定的妥協性甚至是落后性,有時倒是立法者洞察時務、順應時勢的明智選擇。第四章對分別作為中日民法近代化完成標志的《中華民國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進行比較。在立法背景上,南京國民政府至少在名義上統(tǒng)一了全國,建立起地主、官僚、買辦階級的聯合政權,資本主義經濟得到一定的發(fā)展,但中國社會的性質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日本明治政權則代表了大地主和大資本家兩大階級利益,隨著國內資本主義的形成以及對外侵略擴張的加劇,日本逐步向帝國主義階段轉化,成為國際帝國主義奴役東方各民族的重要成員。在立法原則上,南京國民政府以“三民主義”為建國最高原則,強調社會本位主義,主張男女平等;日本明治民法則強調以“舊民法”為基礎對其進行修正。在立法過程上,兩部法典均由本國學者獨立完成,《中華民國民法》的制定還體現了南京國民政府訓政時期“以黨治國”的基本方針。在編制結構上,兩部法典均采用德國潘德克吞法典編制法,但是區(qū)別有三:一是名稱不盡相同,《中華民國民法》的“債編”在日本明治民法中被稱為“債權編”;二是順序有所不同,《中華民國民法》是債編在前,物權編在后,日本明治民法則剛好相反;三是《中華民國民法》采民商合一原則,而日本明治民法采民商分立原則。在特點上,兩部法典都比較注重吸收本國固有的法律傳統(tǒng)和法律習慣,兼收并蓄地引進西方先進民事制度,親屬和繼承制度既極富創(chuàng)新又保留了相當的封建色彩。同時,《中華民國民法》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原則,對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原則進行限制,引入無過失責任原則,酌情減免義務人的責任,重視平等原則的運用等,充分體現了對社會公益的保護。第五章對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的完成期與開端期進行比較。首先,以列表方式對《中華民國民法》與《大清民律草案》逐編進行詳細比較,突出二者的不同之處;其次,對明治民法和“舊民法”進行比較,認為明治民法雖以“舊民法”為基礎,但對“舊民法”進行了“根本性修正”,對二者的承繼關系,既不能視而不見,也不能隨意夸大;最后,通過對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完成期與開端期的綜合比較指出,與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開端期不同的是,《中華民國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制定之時,政治、經濟的發(fā)展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奠定了基礎,法學的發(fā)展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創(chuàng)造了條件,廣泛而深人的法律移植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開辟了道路,立法時對本國法律傳統(tǒng)和法律習慣的正確態(tài)度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指明了方向,科學合理而又富有邏輯的法典編制結構和簡明準確、通俗易懂的法典語言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在形式上提供了保證。同時,兩部民法典的實施及其對后世的影響凸顯了民法近代化完成的現實意義。因此,《中華民國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可分別視為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標志。第六章對中日法制近代化進程中爆發(fā)的重大論爭一一清末“禮法之爭”和日本“法典論爭”進行比較。通過對兩大論爭的原因進行分析認為,清政府推行法制改革指導思想的兩重性、多種經濟成分和階級力量并存的客觀性、社會變革期新舊思想的沖突性、西方法制與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制的矛盾性等造成清末“禮法之爭”的爆發(fā)不可避免。日本“法典論爭”爆發(fā)的必然性則體現在:“舊民法”制定之前曾經存在的立法原則的分歧成為“法典論爭”的先兆;“舊民法”在立法本身存在的種種缺陷是導致“法典論爭”爆發(fā)的直接起因;日本不同法學流派的存在為“法典論爭”的爆發(fā)提供了條件;反歐化風潮的存在加速了“法典論爭”的爆發(fā);復雜的政治斗爭進一步推動了“法典論爭”的發(fā)展。兩大論爭在論爭的主體、論爭的焦點、論據、論爭的載體、論爭的實質、結局和影響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岸Y法之爭”從表面上看是清末統(tǒng)治集團內部封建士大夫之間的爭議,但其實質則是資產階級萌芽思想與傳統(tǒng)封建思想的一次交鋒?!胺ǖ湔摖帯睆谋砻嫔峡词琴Y產階級新思想與半封建主義的舊思想的爭論,但其實質則是資產階級內部不同派別之間的爭論。第七章是對中日民法近代化若干問題的反思。該章首先將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的特征歸納為:收回治外法權的迫切要求是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的直接動因;政府的公權是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的基本推動力量;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是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徑;本國法學和法律人才的繁榮是中日兩國民法近代化實現的重要保證;近代民法與現實的融合是中日民法近代化留給后世的長遠任務。其次,對民法近代化與法律傳統(tǒng)和民事習慣的關系進行研究,強調民事立法要重視和吸收本國的法律傳統(tǒng)和民事習慣。再次,對民法近代化與法律移植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法律移植是法律發(fā)展的規(guī)律之一,法律移植中既要反對故步自封、驕傲自大、唯我獨尊、排斥外來文化的狹隘心理,又要反對妄自菲薄、對外來文化盲目崇拜、對西方法律不加分辨、照搬照抄的全盤西化思想。最后,對民法近代化與政治、經濟、文化等諸要素的關系進行研究指出,經濟發(fā)展是民法近代化的物質基礎,政治改革是民法近代化的必要前提,近代思想文化觀念的確立是民法近代化順利進行的保障,能否使本國法律傳統(tǒng)與外來法律文化協調統(tǒng)一是決定民法近代化成敗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