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所論的國家機關是指導依法組成、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從法人主體資格認定看,國家機關也是法人,它只要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或設立,且具有獨立的經費,就可以成為法人。但是機關法人在從國國家管理活動時,是受國家委托并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而不是以法人的名義出現的,因而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在實質上有別于一般法人的公家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選舉或有權機關的任命,在國家機關中擔任相當職務的人員,包括:通過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決定而任職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由有權機關任免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一盤行政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的過程中,因其執(zhí)行職務的違法性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