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翻譯成中文的論文集反映了德國訴訟法學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到目前的發(fā)展。這些文章代表性地體現(xiàn)了民事訴訟法系統(tǒng)的、學術理論上的滲透——世界上幾乎沒有哪個國家像德國這樣促進了這種發(fā)展。在這一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人們關注重心的轉移:截止20世紀80年代學術文獻主要是探討德國民事訴訟法同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同憲法之間的關系,而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里——尤其是受歐洲法律一體化的影響——人們則更多地關注國家間規(guī)范對內國訴訟法的影響。感興趣的讀者將會發(fā)現(xiàn),在這本文集的7個主題、22篇論文中清楚地勾畫出了德國的學術界是站在何種立場上來觀察德國訴訟法的核心問題的。有些作品在今天已經成了經典作品,另一些在過去曾經對立法產生過重要的影響,還有一些則清楚地向我們復述了特定的訴訟法領域的發(fā)展狀況。在論文的選擇過程中難免受主觀偏好的影響,但是決定性的因素終歸是確信每篇文章都屬于優(yōu)秀的學術作品。在《德國民事訴訟法》于189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訴訟關系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一直是從事民事訴訟法研究的學者的話題。盡管訴訟法的締造者創(chuàng)設了一部適用當事人主義原則的法律,但是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批評這種自由主義的苗頭。在20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引入了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在此之后人們更加宣揚強化法官的角色,以便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社會差異。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關系以及民事訴訟目的問題也成了有關訴訟的長期的主題。1949年《德國基本法》的頒布對訴訟法的發(fā)展影響甚大。尤其是憲法上確定的法定聽審權導致了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大量的修訂。最新的修訂涉及引入所謂的聽審責問——一種在侵犯法定聽審權的情況下的審級內部法律救濟。其作用主要在于減輕聯(lián)邦憲法法院的負擔,因為在過去由于侵犯法定聽審權這種基本權利而向聯(lián)邦憲法法院提起的憲法抗告數(shù)量很大。在審判程序領域內,人們討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訴訟標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闡明義務上。在最后這個問題領域內,人們的意見分歧很大,從以英美法為依據(jù)而贊成無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協(xié)助義務和闡明義務到堅決否定當事人有義務必須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去贏得訴訟。在此期間,立法和判例不再完全拒絕闡明義務。對于理解民事訴訟制度具有核心意義的是法官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自由主義的民事訴訟法最初主要是讓當事人來推動訴訟的進展,然而隨著時間的發(fā)展,法官的地位則日益增強。形象一點兒來說,訴訟從當事人在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官的領導下進行的權利斗爭轉變成了所有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努力來和好一致地解決爭議。但是如果將其首要任務是解決沖突的法官定義為“社會的工程師”則走得太遠了。民事訴訟依然是對立的程序,在所有的和解努力失敗后最終要作出一個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判決。近幾年來,上訴手段改革問題成了學術界和實踐關注的重點??卦V審最初被塑造成了第二個事實審級,而上告審則被塑造成了法律監(jiān)督審。2002年生效的《民事訴訟法改革法》則突出了審級之間的職能差異。控訴現(xiàn)在更多地扮演法律監(jiān)督審的角色;而上告則承擔了較以前更多的法律統(tǒng)一任務。應當盡可能在一審中對各種訴訟作出終局性的判決,以便維持低廉的訴訟費用,讓一審法院的裁判能夠更多地約束上級法院的工作。最后要提一下有關德國民事訴訟歐洲化的兩篇較新的論文。歐盟內部的持續(xù)的法律一體化是以下面這一觀點為基礎的:各個成員國內的訴訟法之間差異阻礙了跨境商業(yè)往來,因為它增加了交易成本。內國的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將在中長期內喪失意義,以便實現(xiàn)歐洲范圍內的統(tǒng)一規(guī)范,這在國際管轄和判決承認的領域內已經變成了現(xiàn)實。這本文集對于處于變革時代的法律將會有所裨益,它向人們展示了不同的選擇道路,并且有助于避免誤入歧途。但是這些文章首先是向我們提供了高度發(fā)達的訴訟法學文化的概貌。也許讀者由此會對學術界在法律發(fā)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形成自己的觀念。米夏埃爾·施蒂爾納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