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時候,人們把公正、公平、正義看做法律的同義語。公正、公平、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情境看去會有極不相同的面貌。柏拉圖認為,正義是每個公民在其所屬地位上盡自己的義務,做與其本性相適應的事情;亞里士多德堅持正義存在于"某種平等"之中,但是其所謂的平等是存在于對社會結構中的不平等和特權的容忍之中的。還有關于"機會平等"的公正觀和正義觀。以自由為最高價值的公正、公平、正義觀、制度的正義……公正、公平、正義在不同社會經濟制度中有著相異的理論,但不同的理解都表達了人類所追求的一種理想法治狀態(tài)。公正、公平、正義作為建立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性安排的指導原則,在增進人類幸福與文明方面有著終極價值,也正因為如此,人們總是不厭其煩地探索不同時代的公正、公平、正義,甚至試圖尋找普遍的共通的公正、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