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有兩大特點,一是作者精于音韻、訓詁,對《尚書》和其它古籍原文含義有許多新的見解,訂正長期以來人們的誤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戰(zhàn)國長期戰(zhàn)爭之后曾規(guī)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眰鹘y(tǒng)看法一直望文生義庸俗地解釋為殺奸夫無罪,如《史記索隱》就如此。作者考證說:“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為是實行。寄和觭同音,寄借為觭?!都崱呿崱?,‘觭,只也’。又《支韻》:“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為奇。只和不偶都指單數(shù)。豭(音加)和家同音,屬于麻韻。豭借為家。家是居處。夫為寄豭實是夫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只身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殺之無罪。實是授予群眾以生殺之權?!保ū緯?76頁) 二是作者在本書中采用了橫切與縱剖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來劃分刑罰體系歷史的發(fā)展階段,另一方面同時將全書內容分成若干問題分別敘述,探索各自的發(fā)展過程及規(guī)律。本書除引言和尾語外,包括12章,也即12個刑法史專題,幾乎探討了刑法史的一切領域。和傳統(tǒng)刑法史最大的不同在于:傳統(tǒng)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別闡述,然后在每個朝代的專題下,闡明罪、刑、法等內容,缺點在于看不清刑法史的歷史沿革,因此本書摒棄了這種體例,而是分列專題,然后根據4種舊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來闡明每個問題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看清每個專題的過去和預測將來的刑法發(fā)展變化。作者采用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刑法問題,認為法制是屬于上層建筑,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就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生產關系中最基本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出現(xiàn)上層建筑的沿革。作者認為自原始共產主義在神農氏末期開始崩潰以后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經歷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時代)、邦君私有制(三王時代)、家長私有制(春秋、戰(zhàn)國至清末)和法制上的個人私有制(清末以后)等 4次變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問題都不應脫離所有制的發(fā)展過程。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群發(fā)展成為原始部落即出現(xiàn)村落領土的此疆彼界,名為封,和邦是一個意思,本是生產生活單位,到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為防止別邦的掠奪便形成國?!吨芏Y詳解·天官》注:“或而圍之謂之國?!弊畛鯂伊至?,到周時“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國”,直到秦始皇才一統(tǒng)天下,始建大一統(tǒng)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與此同時,作者還專題講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親屬、階級的發(fā)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探明了法律形式的發(fā)展變化,在原始共產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規(guī)則是風俗習慣,直到五帝時代,邦牧代表邦人統(tǒng)治邦民,才有了制令,由統(tǒng)治者頒行,秦代有所謂法令、法式,但含義并不明確。漢代則混同禮制和律令,發(fā)展了戰(zhàn)國以來的新法制,實行法家法律儒家化。唐代除律令外,還有格式,宋朝綜括典章制度,分為敕令格式,明朝援引唐例,清代則又改為律、例二類。到民國時代又分為法律和命令二類。這些行為規(guī)范的保證實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后來的君主,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證實施才有一個徹底的改變。作者以刑罰的歷史是所有制的歷史在上層建筑的反映的觀點,闡述了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隋唐至清以徒流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表明了刑罰的輕緩發(fā)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因君臣斗爭而產生的刑法變化:“從無到有,又因自身的發(fā)展而致一分為二,彝外有倫,彝倫、要倫互相對立。更因君臣斗爭,以令代倫。最后由民君斗爭和民官斗爭,彝倫、律例二合為一,名為刑法而以特別法、單行法代替?zhèn)惡屠?。”且刑法的發(fā)展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一方面是條文,先例和律、令、格、式,明清還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還有刑法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同時作者按刑法的歷史沿革,講明了刑法名實的發(fā)展變化。作者還講明了各朝代刑法關于犯人身份的規(guī)定對罪責的影響,及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關于犯罪的基本形態(tài),如未遂的問題和共犯理論的發(fā)展變化。作者還更加詳細地闡明了幾種古老的罪名和刑罰的發(fā)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盜竊、強盜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謀反、謀叛、惡逆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殺人、傷害等)。從處罰來講,不管任何朝代,最重處罰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tǒng)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如強盜,對殺人犯的處罰一般都比較慎重,至于適用的刑罰,在刑罰體系的發(fā)展變化中已有闡明。本書是積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專著,詳盡闡明了刑法史上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學術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