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之法典,如同多廳室的舊居建筑,有些部分不再使用了,有些部分“廢棄”了,甚至不得不拆除;另一些部分則相反,經過增添旁室偏宅而得到擴充。然而,這些附加之作往往有損于建筑的整體,且不說那些輔助樓宇,年復一年,另行發(fā)展,使人不知從何找到入門之途。如果是建筑財富,自然有一定魅力,值得人們珍之存之。然而,各種法典,如其有生命,自當有死亡,終有一天會被取代。這正是法國近時所為:1994年3月1日,一部《新刑法典》誕生了,取代了1810年問世的舊《刑法典》。任何一部刑法典,就其表達公共秩序性質的要求而言,總是以其適用的國家國內的具體情況為明顯特點的,正因為如此,在許多重大犯罪活動都是在跨國實施的今天,任何一部刑法典均不足以面對國際性要求。這就有待于翻譯人員從各國公認的基本法律中得到啟發(fā),以期制訂真正的共同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