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在《刑法講義總論》(第四版補訂版)的基礎上全面修訂而成的。當初是準備作為第五版出版的,但最終還是改為了新版。作者對于刑法的一些基本考慮并沒有什么變化,但是,自1986年本書的第一版出版以來,刑法學的理論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根據這些變化,對作者的刑法觀點重新全面梳理,這就是作者勁頭十足地作為《新版》執(zhí)筆的理由。當今的刑法學,大而言之,可以分為兩種流派。一種流派認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個人的生命或者財產這種生活利益或者法益,犯罪或者刑罰只有在能夠保護該種法益的限度之內,才具有意義和存在理由。作者將其稱為實質的犯罪論。另一種流派認為,刑法的作用不僅在于保護法益,通過保護法益來維持社會秩序才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根據這種見解,盡管保護法益也重要,但由于刑罰是殘酷的制裁手段,為了不侵犯國民的自由和人權,事先必須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什么是犯罪,只能將在形式上符合該種規(guī)定的行為作為處罰對象。只有將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相協調的刑事司法才能獲得國民的信賴,也才能對維護社會秩序做出貢獻。作者將這種見解稱為形式的犯罪論。本書的初版問世以來,作者就嘗試從形式的犯罪論的立場出發(fā),將刑法體系化。從1996年開始的三年間,作者有機會和實質的犯罪論的領軍人物、東京都立大學的前田雅英教授進行對談,對談的內容被作為“精彩刑法”連載發(fā)表在《法學教室》雜志上。這次對談,不僅讓作者理解了前田教授的學說,也是作者自己的一次寶貴體驗,同時,在徹底思考作者自己的學說的意義上,也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不同立場的學人之間進行對談,顧名思義,是“短兵相接”,緊張異常,但是,也正因如此,才明白了雙方觀點的異同,發(fā)現了各自觀點的不足。本書中大量加入了這次對談的內容。但是,作者所主張的刑罰法規(guī)所預定的行為框架應當成為犯罪論體系的出發(fā)點的形式犯罪論的見解,則絲毫沒有動搖,這是毫無疑問的。反過來,倒不如說,對于主張優(yōu)先考慮法官的、然后是國家的處罰要求的實質犯罪論,從尊重人權觀念的觀點出發(fā),則不免有些擔憂,這更加堅定了作者應當堅持形式的犯罪論的信念。作者正是在上述意識的啟發(fā)下,動筆撰寫本書的。但是,本書畢竟是教科書,對目前的刑法學以及判例狀況進行客觀描寫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對與各個問題有關的學說和判例,盡可能地進行整理和引用,然后展開自己的觀點。另外,對于學習而言,最為重要的是嚴密理解概念或者定義,因此,在這一方面,筆者也煞費了一番苦心。特別是在本教科書中,為了大家學習方便,將目錄更加細分,并將“注釋”也作為重要內容加入進來。在確認理解了上述內容之后再學習的話,可能就方便多了。2000年3月大谷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