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這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缎姓妥h法》的頒布與施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有助于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缎姓妥h法》不僅僅使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在法的位階上由行政法規(guī)調整上升為法律調整,加大了權威性,而且在內容上比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也有較大的突破。一、把某些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到行政復議范圍,使復議范圍由具體行政行為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在起草過程中,堅持行政復議傳統(tǒng)范圍的同志認為,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雖有必要,但目前條件尚不成熟,否則會引發(fā)大量案件,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現(xiàn)有復議人員少,難以承擔;同時還會涉及行政賠償、復議處理權限、程序等新問題,因此暫時以維持原復議范圍為宜。但是,大多數(sh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專家教授認為,行政復議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機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審查范圍應當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其理由為:1.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和源頭,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正本清源;2.抽象行政行為雖有內部監(jiān)督機制,但未能發(fā)揮作用,必須把行政復議與相對人監(jiān)督相結合的機制啟動起來,才能發(fā)生效力;3.有些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亂發(fā)文件擅自規(guī)定亂收費、亂罰款屢見不鮮,備案審查制度等于虛設;4.規(guī)范性文件比具體行政行為影響面更大,如不及時妥善解決,將嚴重影響政府形象,導致不安定因素;5.至于納入抽象行政行為復議后產生新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因此《行政復議法》第7條作了肯定性規(guī)定。二、國務院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把原來國務院不出面受理復議申請,改為有選擇的由國務院作最終裁決,比原來進了一步。有人在起草行政復議法過程中堅持傳統(tǒng)做法,認為省、部級層次較高,工作人員素質也較高,應當相信這一級行政機關能夠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因此主張對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復議為宜,國務院出面復議會陷入復議案件工作中。但是大多數(shù)同志認為國務院應當出面受理復議,其理由為:1.行政復議是政府的職責,國務院應當行使復議職權,符合行政法治的統(tǒng)一要求;2.國務院各部門、省級政府自己復議自己處理的糾紛,不符合“自然公正”原則,自己當自己案件的法官,很難糾正錯誤,實現(xiàn)公正原則,也達不到行政復議法立法宗旨,無法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行政職權,很難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從實踐來看,省、部級處理發(fā)生爭議的案件極少,國務院出面受理復議案件不會不勝其煩,到法院應訴也不會多。因此第14條作了規(guī)定,肯定了省、部級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后仍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人民法院訴訟和國務院復議,但選擇了國務院復議即為終局復議,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三、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強了對行政復議行為的監(jiān)督。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共5條,分別就行政復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guī)定,包括:1.行政復議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2.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刑事責任;3.被申請人違法或不作為的行政處分、刑事責任;4.被申請人不履行職責的行政處分;5.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的監(jiān)督職責等,以利于《行政復議法》的貫徹執(zhí)行??傊?,《行政復議法》是在總結《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八年多來的經驗基礎上制定的,它將對我國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shù)念A防和糾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與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揮重要作用,意義十分深遠。為了做好這部法律的解釋、宣傳工作,幫助廣大干部和群眾深入理解、掌握行政復議法的精神,并正確加以運用,我們編寫了這本《行政復議法論》。本書分四篇:條文釋義篇,理論篇,實務篇,案例篇,并附有法律文件,力圖以深入淺出的闡釋與論述,引導讀者準確地理解條文的原意,掌握立法的精神,把握行政復議的基本理論和實務的運作。